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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补发制度

  

发布时间:2022-02-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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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联合下发京卫医政字 [2014]71号文件,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一、医务科负责《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补发工作。

  二、不得在空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事先加盖公章。

  三、补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始证明必须是本院开具的。

  四、死亡证明书补发原则:

  1.死者家属遗失《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时,由签字家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向本院申请补发,仅补开一次。

  2.补开死亡证明书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死亡患者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与死亡患者直系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本、居委会、单位证明);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直系亲属委托人的,还需提供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委托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委托书)。

  (4)如果原始死亡证中的家属已去世,需要死者其他直系亲属到场补开,但需提供已去世家属的死亡证及本人的法定证明材料(与原始死亡者的关系,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如为原始死者直系亲属委托人,另需提供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委托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委托书)。

  (5)委托书需注明:委托人与死者的关系、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关系、补开原因及用途、签字。

  3. 签发单位根据第一联进行补开,自2014年6月16日起,全市开始使用新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补开,原“补开死亡证明”停止使用。

  4.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补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同时在原始第一联上注明补发联流水号。老版死亡证使用老规定,需要那一联补发那一联,不得随意补发“家属留存联”(只有新版死亡证才有家属留存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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