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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中心发〔2020〕62号

来源: 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7-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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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将重性精神病门诊治疗等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5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参保人员特殊病种备案等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新增:重性精神病、肺动脉高压靶向治疗、耐多药结核、C型尼曼匹克病、中重度过敏性哮喘生物制剂治疗、特发性肺纤维化抗纤维化治疗。

  二、患有以上疾病、符合本市特殊病种备案条件的参保人员,继续按照《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6〕30号)要求进行备案,备案申报表调整为《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见附件)。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参保人员的特殊病种备案工作,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备案手续,保障参保人员及时准确享受特殊病种待遇。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特殊病种相关服务前,应按照《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6〕30号)要求申请开通特殊病种备案权限。

  对于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按固定比例支付的药品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应按住院类费用进行结算并申报。

  四、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开通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的特殊病种备案权限,并认真做好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病种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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